为了进一步加强“特种重载机器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”(以下简称“重点实验室”)的运行和管理,规范工作程序,保证重点实验室的高效运行,根据《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》(科基〔2011〕100 号)及《安徽工业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》(安工大〔2016〕171 号)等文件精神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,特制订本实验室成果奖励办法。
第一条以特种重载机器人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,国家级鉴定成果每项成果奖励科研经费2000元,省部级鉴定成果每项成果奖励科研经费1000元。
第二条以特种重载机器人重点实验室为申请单位,本室固定人员为第一发明人的发明专利,每项授权专利(获专利证书)奖励科研经费3000元。
第三条以特种重载机器人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,获国家级奖励一等奖,每项成果奖励科研经费50000元,获国家级奖励二等奖,每项成果奖励科研经费30000元,获国家级奖励三等奖,每项成果奖励科研经费10000元。
第四条以特种重载机器人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,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,每项成果奖励科研经费30000元,获省部级奖励二等奖,每项成果奖励科研经费10000元,获省部级奖励三等奖,每项成果奖励科研经费3000元。
第五条以特种重载机器人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转让,并产生效益的,按所获效益的15%奖励科研经费。
第六条开放课题成果的奖励可根据本办法计算,超出课题资助经费数额的部分执行科研经费奖励。
第七条以上科研经费奖励作为科研经费计入课题负责人的课题帐户,由重点实验室审批、课题负责人负责支出。
第八条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特种重载机器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
2019年12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