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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条例
2019-12-20 19:45  

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种重载机器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”(以下简称“重点实验室”)的运行和管理,规范工作程序,保证重点实验室的高效运行,根据《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》(科基〔2011〕100 号)及《安徽工业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》(安工大〔2016〕171 号)等文件精神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条例

第一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(包括固定研究人员、客座研究人员、研究生)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,有义务维护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行。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日常活动(如学术交流、清洁大扫除等)。

第二条 严格遵守各种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登记制度,登记时要记录仪器使用和完好情况。凡对拟使用的仪器操作无把握着,务必请教仪器管理人员或相关专家。发现仪器有故障者,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或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报告,以便及时维修。凡属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,由违犯者个人或所在课题组承担全部维修费。

第三条 研究人员对研究情况及结果有保密的义务,未经许可不得外传,本实验室的重要技术和正在研究中的课题及重大研究成果,尚未公开发表前不得外传。

第四条 各种财产包括仪器、设备工具等严禁带出实验室,如有特殊需要需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带出,并负责带回。各种设施一律不借给私用。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,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。

第五条 管理人员应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,严格按照实验室有关管理条例和制度办事,负责好课题及经费管理,安排好后勤工作,管理好仪器设备,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;积极组织学术交流活动,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完成评议、验收、评估等工作。

第六条 本室工作的各类人员,不得随意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,更不得未经同意,用本室仪器设备为室外人员做实验。

第七条 每位人员应爱护公共卫生,保护实验室整洁;不得在实验室内吃东西,不得向下水槽乱扔废纸、污物等。

第八条 办公室人员实行正常的上下班制,无故不得迟到、早退、缺勤。凡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上班者均应请假。

第九条 凡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违犯实验室规章制度,实验室有权进行批评教育以及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。

第十条 本条例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特种重载机器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9年12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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